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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9-01-28来源:非国有博物馆专委会

九龙坡府办发〔2015〕2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高新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及党的十八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国家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重庆市《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渝文广发〔2013〕12号)文件精神,为弘扬特色传统文化,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推动九龙坡区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升区域文化品位和发展软实力,现就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

(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既是中华优秀文化的传承者和弘扬者,也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参与者和创造者。非国有博物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设文化强区的一支重要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发展。


(二)大力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全区博物馆建设的规划,将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区文化委、区国土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鼓励和促进非国有博物馆上规模、上质量、上水平、上效益,努力培育一批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专业水平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优质非国有博物馆。


二、加强扶持,为非国有博物馆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确立公平的发展地位。依法登记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其拥有的藏品、资产及办馆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侵占。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学术交流、对外合作、表彰奖励、政策信息获取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受同等待遇。


(四)鼓励兴办专题性博物馆。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房屋开办博物馆,鼓励兴办能填补本地区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色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社会力量利用古村落、古建筑、景点景区设立非国有博物馆。新建非国有博物馆在功能设计中提倡依据现代博物馆建设理念,在满足展陈、库房、研究等传统功能外,还可以留有一定空间,以满足游客的休闲和文化消费需求。


(五)落实馆舍用地保障。推行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为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提供建馆用地或馆舍。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配套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必须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禁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不得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融资。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后,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


(六)给予建设经费补助。新建、改扩建非国有博物馆投资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经认定后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且不高于20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建设补助。对影响较大的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建设补助。同一非国有博物馆或利用同一地块新建、改建、扩建民办博物馆馆舍的,只能享受一次性补助。博物馆补助经费不能重复享受,即享受博物馆一事一议或产业扶持补助后则不再享受同类专项资金补助。获得政府扶持补贴的非国有博物馆,自开馆起,必须连续经营5年以上;不足5年的,区政府将收回全部补贴金额。


(七)给予日常运营经费补贴。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对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根据免费开放天数、参观人数、展馆水电开支情况等,经审核认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八)享受优惠政策扶持。非国有博物馆消耗的水、电、气,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电、气价格标准。接收捐赠、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九)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相关配套建设。交通城管部门在制定交通规划和公交布局时,应尽量考虑在博物馆周边设置公交场站或停靠站,有条件的可以以博物馆名称命名车站。旅游部门应把博物馆纳入旅游规划,开辟富有特色的“博物馆之旅”线路。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非国有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博物馆资源,把博物馆建设成为研究性学习基地、社会综合实践基地和志愿者服务基地。


三、依法监管,提高非国有博物馆建设质量

(十)规范准入制度。区文物部门应对非国有博物馆藏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的申报指导工作。


(十一)健全管理制度。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以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十二)加强藏品管理。非国有博物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加强藏品收集,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报区文物部门备案。


(十三)提升服务水平。非国有博物馆要立足自身藏品特色,积极参与公共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构建与国有博物馆差异化的收藏、展示、服务等手段,与国有博物馆共同构建成特色鲜明、互为补充的博物馆展示体系。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其他优惠。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加入各级博物馆协会或组建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与健康发展。


(十四)强化监督考核。区文化委依法对非国有博物馆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国有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考评结果列入非国有博物馆获得相关支持的衡量标准。对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非国有博物馆,在5年内取消其区级财政补贴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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